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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于 2016/04/13閱讀(1369)來源 ltrlw
摘要
內容
本標準規定測定煤中全水分的三種方法,其中方法A 僅適用于煙煤和無煙煤,并作為測定煙煤和無煙煤全水分的仲裁方法。而方法B 和C 適用于褐煤、煙煤和無煙煤,并以方法B 作為測定褐煤全水分的仲裁方法。
方法要點:煤樣在105~110℃或145±
1 儀器設備
1.1 干燥箱:內附鼓風機,并帶有自動調溫裝置,溫度能保持在105~
1.2 淺盤:由鍍鋅薄鐵板或鋁板等耐腐蝕又耐熱的材料制成,其面積能以大約每平方厘米
1.3 托盤天平:感量為
1.4 干燥器:內裝干燥劑(變色硅膠或未潮解的塊狀無水氯化鈣)。
1.5 玻璃稱量瓶:直徑為
1.6 分析天平:感量為1mg。
2 煤樣的制備
2.1 按照GB 474—83《煤樣的制備方法》中第3.9 條縮制煤樣。
2.2 方法A 和B 采用最大粒度不超過
2.3 在測定全水分之前,首先應檢查裝有煤樣的容器的密封情況,然后將其表面擦拭干凈,用托盤天平(1.3)稱重②,并與容器上標簽所注明的重量進行核對。如果稱出的煤樣毛重(即煤樣與容器的總重量)小于標簽上所注的毛重(不超過1%),并且能確定煤樣在運送過程中沒有損失時,應將減輕的重量作為煤樣在運送過程中的水分損失量。并計算出該量對煤樣凈重(標簽上煤樣毛重減去容器的重量)的百分數(W1),在計算煤樣全水分時,應加入這項損失,并將容器中的煤樣充分地混合。
注:①GB474—83《煤樣的制備方法》中
②當煤樣與容器的總重量不超過
3 測定步驟
3.1 方法A
用已知重量的干燥、清潔的淺盤(1.2)稱取煤樣
注:將稱好煤樣的盤子放入干燥箱之前3~5min 開始鼓風。
3.2 方法B
用已知重量的干燥、清潔的淺盤(1.2)稱取煤樣
將裝有煤樣的淺盤放入預先鼓風并加熱到150~160℃的干燥箱(1.1)中,在145±
3.3 方法C
用已知重量的干燥、清潔的稱量瓶(1.5)稱取煤樣10~12g(稱準到
4 結果計算
測定結果按式(1)計算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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